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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开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开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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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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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革命老区振兴开展的意见

    (2026年2月13日)

     

    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确保革命老区人民共享改革开展成果,过上幸福生活,是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底线任务。为加力支持革命老区加快振兴开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锚定到2035年革命老区同全国一道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聚焦更好解决革命老区人民急难愁盼问题,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统筹好加大支持力度和激发内生动力、经济开展和民生保障、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的关系,以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为关键抓手,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重要突破口,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增强教育科技人才支撑,传承弘扬红色文化,优化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二、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产业

    (一)做强做优特色高效农业。支持革命老区持续开展有机农业、特色养殖和林下经济等,打造一批优质特色农副产品生产供应基地,深入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行动,实行“土特产”文章。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加强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等能力建设。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加强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站点建设改造。加力实施消费帮扶,强化产销对接,培育打造一批知名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

    (二)有助于重点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革命老区发挥比较优势,结合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明确重点优势产业开展方向,科研合理高效开发利用能源资源。加快有助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强化重点产业链整体升级和配套协作,提升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水平。加力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因地制宜开展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在具备条件的革命老区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优化数字经济开展环境。

    (三)有助于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开展。支持革命老区文化和旅游结合实际跨区域融合开展,促进景区联动、利益共享。设计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培育推介一批革命文物主题游径,提升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服务水平。加力培育红色旅游、生态旅游、康养旅游等融合业态,促进特色体育赛事规范开展,因地制宜增加优质运动项目供给,促进赛事、展览、节日、旅游一体谋划、一体召开。

    (四)加强革命老区与发达地区产业合作。深入推进革命老区重点城市与东部发达城市对口合作,推广“企业+资源”、“研发+制造”、“市场+产品”、“总部+基地”等合作模式,建设一批跨区域合作平台。加大产业转移承接力度。鼓励革命老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与国家级新区及发达地区开发区召开产业合作研讨。有助于革命老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与东部沿海地区开放平台联动开展。

    三、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开展

    (五)加强区域协调联动。支持革命老区依托地理区位,融入京津冀协同开展、长三角一体化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区域重大战略,加强规划衔接和政策对接,在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联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领域深度合作。深化省际交界地区革命老区跨区域合作,推进产业协作、公共服务共享、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深入推进革命老区高质量开展示范区建设。

    (六)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优化革命老区城镇布局,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省际交界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助于县城人口集中、产业集聚,结合实际培育一批农业强县、工业大县、旅游名县等,加强规模较大的中心镇建设,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加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排水防涝、污水收集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布局。

    (七)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革命老区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深入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强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有助于乡村旅游提质增效,支持盘活利用乡村各类闲置资源,规范有序开展民宿经济。抓好红色美丽村庄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有偿调剂收益按规定用于革命老区乡村振兴。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深入推进党建引领乡村治理。

    四、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

    (八)完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坚持适度超前、不过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畅通革命老区交通骨干通道,支持建设需求迫切、路网功能突出的铁路项目,加快打通干线公路省际瓶颈路段。优化高速公路出入口布局,优先连接重点城镇和红色文化纪念地。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有助于具备条件的乡镇通三级以上公路、建制村通等级路、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有序推进民用机场新建和改扩建,鼓励结合实际为红色旅游目的地增开航线、加密航班。立足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科研合理布局低空基础设施。有序推进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加快革命老区现代化水网建设,加强大中型灌区现代化建设与改造,分类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和专业化管护。有助于涉及革命老区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支持在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合理布局、有序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深化革命老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

    (九)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有助于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强化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分类召开针对性技能培训。依托区域合作、对口支援等机制,畅通农民工外出就业渠道,稳步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打造一批区域性劳务品牌。持续开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县域富民产业,按规定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范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引导公共服务资源适度集中。实施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优质普通高中建设,持续引进发达地区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继续加大“国培计划”支持力度。深入推进“八一爱民学校”援建工作。支持革命老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落实功能定位,鼓励革命老区医院与国内高水平医院合作共建医联体。加力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有助于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开展兜底性、普惠型、多样化养老服务。合理确定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支持革命老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有助于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行提质增效。

    (十一)系统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革命老区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强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大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力度。完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灾减灾基础设施。持续推进流域保护治理,加强跨界区域环境管控和污染治理,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鼓励革命老区加快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交易,支持探索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等多元化模式。

    五、增强教育科技人才支撑

    (十二)提升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质量。优化革命老区高等教育布局,在办学能力提升、学科专业调整优化、学位授权点增设等方面按规定予以支持。精准对接产业需求,打造一批高水平应用型本科研校、职业学校、技师学院,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大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鼓励“双一流”建设高校、高水平职业学校、技师学院与革命老区院校召开合作共建。

    (十三)增强创新驱动开展能力。鼓励一流科研组织分支组织、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小院等落户革命老区,科研合理布局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支持革命老区发挥自身优势与发达地区合作建设研发中心,加强先进适用技术供需对接,有助于更多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十四)加大人才帮扶力度。加大博士服务团选派支持力度,“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项目继续为部分革命老区单列名额。支持在革命老区组织专家召开国情考察等活动,建立长期智力支持和合作关系。对革命老区引进院士兼职可参照院士在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兼职相关政策执行。加大科技、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力度,持续探索科技特派员等柔性引才模式。强化“三支一扶”、“特岗计划”等支持,持续召开“军医老区行”活动。

    六、赓续传承红色血脉

    (十五)保护红色资源。完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相关法律制度。坚持最小干预原则,整体保护革命旧址及其历史环境,加强已建成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纪念设施运营维护。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展示,策划精品陈列展览。保护长征、抗战等红色文化重要标识地,用好挂牌保护机制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十六)讲好红色故事。加强革命根据地历史和红色文化研究,强化老区精神内涵研究、宣传、阐释。召开革命历史档案、文物、口述史等资源系统挖掘和创新利用,建设红色文化数字化传播平台。支持红色题材文艺作品创作,鼓励指导革命老区顺利获得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推广红色文化。

    (十七)加强红色教育。发挥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等作用,用好革命老区党性教育干部学院等重要阵地,结合当地红色资源召开教育培训。发挥好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基地和全民国防教育基地作用,结合实际打造区域性红色研学基地和研学路线。围绕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等重大历史事件时间节点举办相关活动。

    七、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十八)强化政策支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纳入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能源资源富集区、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等特殊功能区。加强对革命老区重大基础设施、重点民生工程、重要产业项目建设的资源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用林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鼓励革命老区结合实际承担跨行政区合作、城乡融合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等领域改革任务。引导中央企业在革命老区深度布局开展。充分发挥各级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作用。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中央财政顺利获得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等现有资金渠道继续予以支持。中央投资对革命老区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持续支持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加强省级政府对革命老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统筹。对符合革命老区产业开展方向和国家支持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中央有关资金顺利获得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民航开展基金按规定对革命老区运输机场建设项目予以支持。交通运输等领域重点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按规定对革命老区予以支持。鼓励金融组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加强政府、国企对革命老区投资项目的全流程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完善支援合作机制。动态优化发达地区与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鼓励省域内相对发达地区与革命老区召开结对帮扶。完善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政策。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机制继续支持有关革命老区振兴开展。

    八、加强组织实施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有关地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对革命老区振兴开展的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任务,在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革命老区支持。国家开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成效评估,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文章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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